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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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研究会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华润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
| 类型 | (2017)京73民初1798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立即停止侵犯第77312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立即停止使用现企业名称,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润”字样;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在《河北日报》持续七天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承担);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赔偿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支出人民币25000元; 五、驳回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人民币520元,由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由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万元(已交纳)、由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负担人民币4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唐山海港华润宾馆、被告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绍煜审 判 员 马兴芳审 判 员 宋 晖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阳法 官 助 理 董 红书 记 员 刘欣怡书 记 员 陈 璐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