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其他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宏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撤销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0)浙041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宏业公司管理费469745.8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6974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800元”; 四、驳回宏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5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共计7045元,由***负担;反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3元,由***负担6425元,宏业公司负担2698元。本诉二审案件受理8398元,反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78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