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驻马店市和鸿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2,130.86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