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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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海口市第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人民币6772.93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人民币4712.88元; 三、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给原告***人民币2019.8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全额预缴),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9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负担17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