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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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46305关于第11482316号“格莱美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针对第11482316号“格莱美及图”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北京东方格莱美墙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