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张家港龙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张家港龙创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价款1239650.90元及利息(以1239650.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3月4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78元,由被告江苏凯瑞宝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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