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4-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
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15民初92077号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奕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颖,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赛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43,93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逾期未付款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多个项目逆变器采购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逆变器,合同总价为2,439,3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确认收到全部货物,但未按约支付货款,迄今尚欠货款243,93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前向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3,930元;

二、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就涉案合同别无其他争议;

四、若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需另行向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20日前的违约金15万元,及以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五、案件受理费7,124元,减半收取计3,562元,由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舟山绿筑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20年3月2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阳光电源(上海)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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