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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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编号4378289的《认购协议》项下应付原告***的投资款本金22413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32359.83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投资款本金之日止,以2241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计算)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元,由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