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5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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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编号4378289的《认购协议》项下应付原告***的投资款本金224130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为32359.83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投资款本金之日止,以22413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计算)向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7元,由被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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