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1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起按月利率5.075‰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止,罚息从2019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复利以所欠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7.6125‰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扣除利息50.01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由被告***对第一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61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余额346.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永康市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11)第2270号】和坐落永康市西城松石西路508号401室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永康房权证西城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永国用(2011)第2271号】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后所得价款就第一项款项及案件受理费1610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在最高余额45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5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