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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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880476.95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34元,减半收取7167元,由原告***负担1167元,由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