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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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3634.65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95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