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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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442359.12元及利息24159895.3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16日);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3487050元(41000000元借款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0元; 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新疆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五、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有权向债务人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吉木萨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75.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