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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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民事判决书

原告阜盛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13位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共计3391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6005.27元(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间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支付到物业服务费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7年,原告与13位被告所居住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相关物业服务的义务,但13位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要,13位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三门峡市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白金领、崔金龙、张志芳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被告王辉辩称:房屋开裂,没有人修,卫生差,没人打扫,消防设施没人检查,设备不更新。

被告李豪阳辩称:首先我是2019年9月份我交了一年的物业费,然后后来之所以没有交,是因为确实是他的服务跟我的义务不相符。本身它没有尽到,服务不到位为什么要交物业费,比如说没有门禁,随便乱扔垃圾,我家的物业费之所以没交,就是房子漏水。当然这可能不属于物业,但是他有协调。协调开发商然后一块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给人的感觉就是进去之后,感觉人家就不想给你解决问题,态度蛮横,我都感觉像吵架一样,所以说我交了一年,往后14个月没有交,现在房子基本上漏水。一个房子的漆全部被水泡了。所以说我感觉这个东西希望法官能够公正的判决,之所以这么多业主没有交,肯定也是有他的原因的,他服务肯定有他不周到的地方。

被告张玲玲辩称:房屋开裂,没有人修,卫生差,没人打扫,消防设施没人检查,设备不更新。电梯坏了好多次,也没人来维修。所有窗户都坏了也没人来修。物业费这个事情也没有催收直接就起诉了。

被告水爱红辩称:房屋开裂,没有人修,卫生差,没人打扫,消防设施没人检查,设备不更新。

被告郭保祥辩称:之前一直在缴纳物业费,之所以后来没有再缴纳是因为物业不作为,天天和我们吵架,我们需要开一个居住证明,就那不给我们开,天天因为这个事情吵架。

被告薛秀东辩称:平台积水,房屋潮湿,孩子自行车放楼下也丢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原告三门峡市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与三门峡市中原世纪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三门峡市中原世纪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载明:“一、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为中原世纪苑小区;物业类型为民用住宅、商铺;坐落位置为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东路中原世纪苑;建筑面积约26万㎡,物业管路区域为东至规划路,南至河堤北路,西至丽景湾小区及植物园,北至崤山路。二、服务的内容与质量:第二条:1.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3.环境卫生;4.公共秩序管理;5.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严格按照建设部110号令执行。三、服务费用:第四条,1.物业费收费标注(1)高层住宅1.0元/m2.月;(2)多层住宅0.4元/m2.月;(3)商业店铺2.0元/m2.月;第五条,车位及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规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2元/天/台;非规化车位管理服务费1元/天/台.第六条,代收代缴收费服务……;第七条保险……;第八条,广告牌设置及收益……;第九条,全体业主其它约定事项……;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专项维修基金……;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应每天按照未交费用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争议,双方均可请求本地仲裁机构仲裁;却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向业主或物业或物业使用人追讨应交物业管理费。第九章,其他事项第四十二条: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日止;该合同有三门峡中原世纪苑业主委员会(甲方)与阜盛物业公司(乙方)盖章,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履行至2020年5月1日。

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经相关部门协调及各方协商,原告退出中原世纪苑的物业服务,退出时间为2019年11月11日,为此,2020年4月6日针对小区费用的缴纳还进行了公告,因各被告未履行向原告缴纳费用的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阜盛物业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身份及诉讼主体适格。原告阜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及业主委员会公告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协商一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阜盛物业提交物业日常管理照片十二张,欲证明原告尽到了物业管理责任;原告阜盛物业提交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催缴物业费公告照片一份、广告费收支情况说明照片一份,欲证明尽到催缴物业费义务及广告费告知义务;

另查明,各被告拖欠物业费用具体情况:王辉房屋面积(米)86.86㎡,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24个月零11天、李豪阳房屋面积(米)146.06㎡,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14个月零11天、张玲玲房屋面积(米)90.93㎡,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30个月零11天、水爱红房屋面积(米)116.51㎡,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27个月零11天、郭保祥房屋面积(米)121.32㎡,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18个月零11天、薛秀东房屋面积(米)90.93㎡,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27个月零11天、范兵宜房屋面积(米)77.83㎡,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30个月零11天、彭东朝房屋面积(米)112.95㎡,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27个月零11天、杨米娜房屋面积(米)82.92㎡,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30个月零11天、李慧珍房屋面积(米)116.01㎡,1元/月/㎡,欠费时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共计30个月零11天。

本院认为:三门峡市中原世纪苑业主委员与三门峡市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中原世纪苑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原告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了治理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维修及告知义务的管理服务义务,被告王辉、李豪阳、张玲玲、水爱红、郭保祥、薛秀东、范兵宜、彭东朝、杨米娜、李慧珍未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合同约定的物业费计算标准为1.00元/㎡.月,王辉应缴纳物业费2116元;李豪阳应缴纳物业费2098元;张玲玲应缴纳物业费2761元;水爱红应缴纳物业费3188元;郭保祥应缴纳物业费2228元;薛秀东应缴纳物业费2488元;范兵宜应缴纳物业费2363元;彭东朝应缴纳物业费3091元;杨米娜应缴纳物业费2518元;李慧珍应缴纳物业费3523元。关于原告阜盛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及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与大部分业主的调解意见,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辉、李豪阳、张玲玲、水爱红、郭保祥、薛秀东、范兵宜、彭东朝、杨米娜、李慧珍辩称的物业未尽到管理服务义务,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原告阜盛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原告阜盛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王辉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116元。

二、李豪阳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098元。

三、张玲玲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761元。

四、水爱红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188元。

五、郭保祥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228元。

六、薛秀东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488元。

七、范兵宜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363元。

八、彭东朝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091元。

九、杨米娜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2518元。

十、李慧珍支付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3523元。

以上各被告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十一、驳回原告三门峡阜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王辉、李豪阳、张玲玲、水爱红、郭保祥、薛秀东、范兵宜、彭东朝、杨米娜、李慧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7-15
发布日期 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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