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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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恩施州福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恩施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恩施州福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3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恩施州福鑫商贸有限公司钢材销售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