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盛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汇众智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新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华信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安依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本金1.21亿元,及支付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为实现债权所付的律师代理费6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万元;

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有权以拍卖、变卖津(2018)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不动产证明第3004193号项下的抵押物所得款项,在其之前的顺位抵押权实现后,就剩余部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抵触之前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债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2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58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0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