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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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本金1.21亿元,及支付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为实现债权所付的律师代理费60万元、财产保全保险费6万元; 三、***、***、***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有权以拍卖、变卖津(2018)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不动产证明第3004193号项下的抵押物所得款项,在其之前的顺位抵押权实现后,就剩余部分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但不得抵触之前顺序抵押权人的抵押债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22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光耀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光耀东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安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鑫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司法鉴定费580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