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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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陵县宏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陵县宏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截止到2020年4月29日的利息138146.23元;并从2020年4月30日起以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32%继续向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江陵县宏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最高保证额3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陵县宏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陵县东侧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并在最高债权额380万元范围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湖北江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72元,减半收取18136元,由被告江陵县宏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