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召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召支行借款本金9400元及利息827.7元(2009年11月20日之前的利息);2009年1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从2009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元,保全费122元,合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