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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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泰洋明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 北京中垦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泰洋明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北京中垦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二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垦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计6625元,由原告北京中垦华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泰洋明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有限公司负担26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