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迈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迈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9733840元及违约金(以9733480元为计算基数,自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37元以及案件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84937元(原告北京迈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河北谷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