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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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79090.78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1363.5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7727.28元。 二、鉴定费1635元,由被告***承担1144.5元,被告***承担490.5元。 以上两项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被告***负担516.6元,被告***负担22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