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刘某、范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从2015年3月4日起算至2015年11月11日止,月利率10.8‰;罚息从2015年11月1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6.2‰),被告刘某、范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刘某甲、高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贺某某在其与被告刘某甲的共同财产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四、被告刘某丙在其与被告高某某的共同财产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刘某、范某某、刘某甲、贺某某、高某某、刘某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