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仼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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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428900元及自2010年5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289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2元,由原告***承担4358元,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77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