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分期资金本金74281.77元,支付截至2016年6月22日的利息35707.53元、滞纳金3883.85元,并自2016年6月23日起,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利息、滞纳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上述方式计算,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负担50元,被告***、***负担25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