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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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市东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剑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仪征市东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征市北侧的房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 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3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20000元;被告仪征市东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5000元; 三、驳回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被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400元、被告仪征市东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原告已经垫付,由被告***、***、仪征市东晖拆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开亦新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