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 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82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482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 367元,由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4865元,由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负担80 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中泰齐力国际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1 735元,由舟山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