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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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港支行 泰州市富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 泰州春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春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5143832.26元,并承担违约金500000元; 二、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泰州春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春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310元,由被告泰州春江金属加工有限公司、江苏兴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富港钢铁有限公司、江苏港城中药养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131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