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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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厦门市联合安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联合安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53130.47元。 二、厦门市联合安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联合安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对厦门市联合安金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厦门市联合安金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以100000元为限)。 五、驳回厦门联合安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78元,减半收取计3489元,由厦门联合安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66元;由厦门市联合安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