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惠州小明太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惠州小明太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1258890元及利息(以125889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给原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裕田综合能源有限公司负担238元,被告惠州小明太阳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3
发布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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