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江门市真荣家具有限公司
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20)粤0705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

二、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78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8787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1422.92元、财产保全费4331.46元,合共15754.38元,由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4179.38元。反诉受理费5957.8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予以收退。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97.80元(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已预交11422.92元),由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江门市金能利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11422.9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江门市新会区振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需向本院补缴10497.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7-13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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