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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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 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 鄯善县诚安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00万元;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支付借款利息444,415.07元;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新疆金汇铸管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款项共计33,444,415.0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后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36,985,149.14元,给付标的33,444,415.07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的90.43%,案件受理费226,725.75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已预交),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0.43%即205,028.1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负担9.57%即21,697.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