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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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7日签订的《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德宏等关于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支付99224252.31元现金购买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象广告股份有限公司4.023%股权的相关约定。

案件受理费5388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8961元,合计8077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宏业广电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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