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靖边县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庆港正尚新能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陕西庆港正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靖边县星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76350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2019)陕0824民初4065号诉讼案件诉讼费1218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7元、保全费4368元、律师代理费35000元,由被告陕西庆港正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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