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 博兴县昊东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滨州市博兴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49564.86元; 二、***赔偿***鉴定费损失1500元; 三、***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中返还***125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可汇入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01687636091681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