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1-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同江市“我的家”小区5号楼1门商服(产籍号:2-0201-083-000101,面积165.0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玉花所有,产权证号:黑(2021)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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