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佳木斯市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同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同江市“我的家”小区5号楼1门商服(产籍号:2-0201-083-000101,面积165.02平方米)。查封期限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刘玉花所有,产权证号:黑(2021)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