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润源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金明燃料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至2020年2月21日所欠借款本金2473713.05元,利息、罚息、复利79222.57元,并偿付自2020年2月2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473713.0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方式计算)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

二、济宁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抵押的动产抵押物(登记号为(兖)工商抵登字(2016)00026号)钢结构厂房及机器设备(详见抵押清单)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对登记在***名下的坐落于兖州区房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兖城字第××号不动产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济宁润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23元,减半收取13612元,由济宁佳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济宁润源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16
发布日期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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