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粤工业有限公司 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100元及利息(以62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泰粤工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诉讼保全费848元,合计2718元(原告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浩科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8元,被告宝兴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泰粤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40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 发布日期 | 2021-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