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6493元; 三、就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原告福建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仓山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天榕花园F座405单元,G3楼113附属间(房屋所有权证号FZ15054644)享有抵押权,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646.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