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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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1.8万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41.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7.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5万元; 三、陈**林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98元,减半收取计14699元,由原告滨州市滨城区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8元,由被告滨州市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陈**林负担144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