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功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功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832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0月19日起,以26832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62元,财产保全费1890元,合计4552元,由被告湖北思勤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