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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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 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 二、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止2018年4月4日拖欠的利息109123.66元、复利罚息561498.02元,并支付以尚欠借款本金(截止2018年4月5日为1000万元)为计算基数、在2018年4月5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9%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利息(截止2018年4月5日为109123.66元)为计算基数、在2018年4月5日至利息付清之日期间按年利率9%计算的复利; 三、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律师费8000元; 四、被告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路X号X-X的房产和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X的房产享有抵押权,若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的偿付义务,则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与被告协商用上述抵押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屋后所得之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所确定之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7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90871元(已由原告重庆市大渡口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由被告重庆平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巨龙储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