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 二、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633.1元及利息(利息以121633.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计1571元,保全费1231元,共计2802元,由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0元,由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由成都诺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元,由四川中辰城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