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月利率9.45‰计算,2016年8月15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175‰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西路63号温州商贸城12号楼1号(房产证为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房产在借款本息、诉讼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