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44165.36元(被告***垫付)、残疾赔偿金110000元,共计154165.36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9011.10元(其中被告***垫付医疗费11141.34元);

三、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00元,由原告***负担2125元,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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