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8161.89元、利息9840.45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30日),本息合计58002.34元。2019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12.000‰上浮40%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10元,依法减半收取625.0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