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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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祥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市莱芜祥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风机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支付原告济南市寨里镇风机厂保函保费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履行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济南市莱芜祥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8 |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