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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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三、被告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上述第二项的清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967元,由天津丰瑞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4745元(已交纳),由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2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