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靖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本金280,031.25元及利息113,513.53元,共计393,545.28(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此后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垫付的车辆保险费4,480元,支付2010年欠公司管理费4,5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西省靖安县平安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5元(原告已预交6,932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 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