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74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延期监理费174800元(自2020年5月25日算至2021年8月3日);

上述一、二款项定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67元,减半收取7433.5元,由浙江智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61元,由被告象山金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667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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