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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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红寺堡光伏发电厂 银川鑫易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红寺堡光伏发电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设备款86663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元,原告银川兴盛达城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725元,被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红寺堡光伏发电厂负担19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4-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