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德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德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利剑办公设备经营部复印机租赁费、复印纸费等51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浙江德松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